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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定义再次修订轻症保额上调至30脑中

  • 来源:本站原创
  • 时间:2024/10/2 11: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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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保险行业协会在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年内再次对重疾定义进行修订并征求意见,意见稿较上次更加完善合理,将轻症保额上限上调至30%,放宽了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部分赔付条件,但仍未将原位癌纳入。年内第二次修订仍有再次修订可能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医师协会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现行规范),但随着医学临床诊断标准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革新,现行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行业发展和消费者的需求,因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医师协会对其进行了修订并于今年3月31日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二次修订版)已是年内第二次修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时表示,本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是规范修订征求意见工作的第二阶段,接下来还将根据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规范修订版内容,做好最终评审、发布和实施相关工作,并探索建立和完善重疾定义规范的长效工作机制。这也就是说,如果此次征求意见后各界还有异议,仍可能再次修订并征求意见。七项主要修订内容更加完善和有利于消费者根据各保险机构的意见和建议,本次修订在轻度疾病保险金额比例上限、具体病种的相关命名、术语释义、过渡期等7个方面作了重要修改。1.提升了保障程度:轻症保额上限由20%上调至30%基于目前保险行业最新承保理赔数据进行测算,规范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中轻度疾病保险金额比例上限由不高于20%上调至30%,进一步提升了轻症保障水平。2.优化完善了恶性肿瘤等部分疾病定义的文字表述如“黑色素瘤”改成了“黑色素细胞瘤”,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G1级别的标准中“有丝分裂数2/10HPF”修改为“核分裂像10/50HPF”等。HPFHPF,英文全称Highpowerfield,是医学病理学专用词,中文称之为高倍视野,一般指显微镜在目镜十倍,物镜四十倍的情况下在目镜下所观察到的病理切片上组织或涂片的范围,多用于某些疾病的特异性细胞的密度计数,一般写成为某种细胞计数为N个/YHPF。多用于恶性肿瘤的诊断。3.放宽了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部分赔付条件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中仍遗留障碍的第1项“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或不能随意运动”中的“或不能随意运动”予以删除;第2项“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且已经留置胃管90天(含)以上”中“且已经留置胃管90天(含)以上”这一约束条件予以删除。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的赔付条件也作出与上述疾病同样的修改。4.进一步规范了严重慢性肾功能衰竭等疾病名称表述在修订稿中,把现行规范中6种核心疾病中的“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修改为“严重慢性肾脏病”,二次修订稿又将其修改为“严重慢性肾功能衰竭”。5.对随意运动等部分术语释义进行了调整对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判定条件删除了“或不能随意运动”。增加了ICD-10《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的解释,并指出如果出现ICD-10与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TNM分期”的术语释义中对T、N和M代表的具体含义进行了明确说明。增加了“组织病理学检查”这一术语的解释。6.个别除外责任表述进行了完善重大疾病保险的除外责任中“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修改为“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7.对过渡期相关表述进行了明确对过渡期的相关表述上,“本规范发布之日前已承保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按原条款约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中的“已承保”修改为“已生效”,“按原条款约定”修改为“按该保险合同的约定”。“年*月*日后签订的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应当符合本规范”中“十八周岁以上”修改为“十八周岁及以上”。这一表述对成年人的界定更加准确。(民法总则中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原位癌仍不纳入保险公司可自行增加关于消费者比较


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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