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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民事律师儿子不管中风父亲,老人怒将儿

  • 来源:本站原创
  • 时间:2024/10/9 16:38:07
“百善孝为先”,无论是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赡养老人就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但偏偏有人对此不以为然。案情回顾:李某强年近80,早年丧偶性格古怪,虽然育有一子李某越,但李某越常年在外务工,鲜少回家。年,父子俩因老家拆迁款产生矛盾,李某越将李某强赶到了以前的老屋居住。年,李某强不幸中风,生活不能自理。李某越依然对其不闻不问。年,李某强起诉法院,要求儿子李某越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判决李某越履行赡养义务,接老人到家里居住,并支付赡养费。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陈律师: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在经济上给予供养、生活上给予照顾、精神上给予慰藉,作为儿子的李某越不但没有积极履行其赡养义务,反而将夫妻李某强驱赶出家门,其行为即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社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根据李某强诉请,结合查明事实,法院判令,李某越将老人接回家中,并照顾李某强的生活起居符和法律要求。老年人因赡养问题与子女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解决:一、通过家庭内部协商解决。老年人作为长辈,既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体谅家庭成员的难处,遵循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的原则,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的赡养协议。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的村或居委会、社区、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家庭成员有过错的,村或居委会、社区、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生活困难的老人,法院实行减、免、缓诉讼费的制度;对申请追索赡养费的案件,符合条件的依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对老年人遗弃、虐待、家庭暴力构成刑事犯罪的,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法条延伸:《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在该案中,李某强不仅没有得到子女的扶助,还被赶到外面独自居住,生病后也没有得到及时照顾,严重违反《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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